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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六条: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

时间:2023-07-10 10:22:49 来源:个人图书馆-神州国土 分享至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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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,法院在依照新法第74 条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第75条作出确认无效判决时,应当与本条一起适用。确认违法判决是作为撤销判决的补充而规定的,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,但出于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考量,不作撤销判决,不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,而只是作否定评价,确认该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性。确认违法判决是考量各种法益后的妥协之举,法律的天平往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作了适度倾斜,为了保持必要的平衡,此次修法同时规定确认无效判决尽管不撤销违法行政行为,但行政机关不是万事大吉了,还要承担比撤销判决较轻的法律责任,是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;二是要承担败诉责任,包括给原告、第三人造成损失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根据实际情况,来决定是否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,这是法院主动而为的,但也包括在原告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。补救措施包括使违法行政行为不失去效力的措施,以及消除争议、缓减矛盾的补救措施。如规划许可是违法的,小区绿地建成了车库,该规划许可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只能判决确认违法,但法院还可以同时要求被告与开发商协商,增加小区绿化面积或者降低车库价格等。又如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,法院判决确认公开信息行为违法的同时,还可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,如及时删除公开的信息,收回相关书面材料等。由于确认违法判决中违法行为不撤销,使得原本违法的情形得以存续,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,经原告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当事人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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